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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合理与合法(2/2)

他慢慢地又把那判词看了一遍,没有绪。他又把《永徽律》翻到坐赃至罪这一分细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看到这里,不由得前一亮,心中便有了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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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那你照最贵的地方的价格来估价,这合适吗?”

“六百七十文一匹。”

他站起,拿着判词来到了刑房,把那个承办案件的书吏叫了过来,将判词递给他,问:“你判词上说了,案犯得脏值绢五匹,对吧?”

“差不到一匹的样。”

咱们益州。”

“五百文一匹。”

“不是,差一。”

那书吏笑了笑,:“我有个亲戚正好是作绸缎生意的,我经常听他念叨,所以知。”

萧家鼎立即板起了脸,:“是多少就是多少,你怎么能自己多加呢?”

“这个……”书吏有些不好意思地挠挠,“以前都是这么的。”

“江南呢?”

萧家鼎没有直接改,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换一下意见,让他们知以后这应该怎么理。同时,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

萧家鼎嘴角了微笑:“那坐赃少了,这罚是不是也不能这么多了?”

案件的定姓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坐赃照唐律的规定,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迫对方多于损失的赔偿,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罚。给予的人,要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罚,本案中便要笞一十。同时,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要没收官。

“嗯,益州的绢价多少?”

“那就是说,没到五匹了?”

“没有啊。”

赃款理倒是比较好办,他记得赃款没收的规定是规定在《唐律疏议》里,而这玩艺是在两年以后才台,所以,这情况是否该罚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就这样判也不能说是违法。可是前面这个怎么办?《永徽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者,减五等。”就是说必须要对给钱的人减轻五等罚。这可怎么办?真的要把这个可怜的人抓起来打

所以,他站了起来,正要去刑房,忽然又站住了,接着琢磨这件案。这案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要是在现代,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多陪一少赔一都没有什么。当然,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另外,这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应该还给原主啊。现在,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不合理但是符合唐朝法律的判决,有这个必要吗?

“是的,应该判笞四十。”

“你怎么知这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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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案,理错误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另一个错误的地方,便是赃款的理,判词是要还原主,而唐律,则应该没收官。

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就像这个案情况,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踩了,属于侵权受害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这个超分就属于坐赃。要受到刑罚罚。

“那全国绢价最便宜的和最贵的分别是哪里?”

“嗯!我再问你,这超损失额的赃款,刚刚好是价值五匹吗?”

“是啊。”

那书吏很是窘迫,忙哈腰:“是是!那我这就改过来。重新报批好了。”

“最便宜的是江南,最贵的是河南和咱们剑南。”

“是照什么地方的卷价估脏的?”

“六百文一匹。”

“差多少?”

“是!”

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也是使用刑事罚的手段来理的,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最刑可以判徒三年!

“那京城的呢?”

他又坐了下来,接着思索这个案该怎么办。

“朝廷没有说照哪个地方的绢价计算吗?又或者台一个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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