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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杀人碎尸(2/2)

文砚答应去,很快又回来了,:“邓县尉说了,凶都存放在证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仓库看,或者等康县令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会作为证据示的。”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明曰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这个案负责重审的书吏,复查的司法、邓县尉,都觉得案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萧家鼎:“辛苦了,你去问问邓县尉,说童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承认杀人,康县令动用了刑,最后这赵氏招供了,说她因为跟孩争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时脑袋撞在石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尸分尸了,借打猪草,把尸块和衣服都放在背篓里,到扔。由此破案,原审以故意杀人判其斩刑。

萧家鼎上就否定了。因为学法制史他知,在中国古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他又看了州府的发回重审的批语,就一句话:“本案存疑。”

“她始终不承认这一。只承认杀死了孩,说是因为孩不听话,她推了孩一把,孩摔倒,脑袋正好撞在石上,结果死了。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尸扔了。”

邓县尉:“这个证据目前只有死者的母亲童氏的陈述,我们询问给全村的其他人,都说不知。”

刚刚看看,他的书童文砚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萧家鼎的面前,了一下汗:“全都超找来了,都在这里,是吴东海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曰要升堂。邓县尉赶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曰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的存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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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鼎,开始思索这个案

州府说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于是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萧家鼎摇:“这个案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还有证明看见她现在抛尸现场的证人。证据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这凶妇杀人动机的证据。——你们没有询问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亲撞见的证据吗?”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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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犯赵氏呢?她承认吗?”

要说疑,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颅的臭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了。这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发回重审的案,先要经过刑房审查,层报司法、县尉,再经执衣审后,保送县令,然后县令据重审的情况和草拟的判词,再次升堂问案,最终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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