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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审着审着,多了一项罪名?(4/4)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长,刑法中的条文描述也比较绕,但意思并不难理解。

当然了,这个罪名并不是说定就能定的。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周超群作为辩护人,现如此大的失误,至少会受分或者通报批评。

想到这里,周超群内心就哇凉哇凉的。

这狗日的刘明亮,完全是把他往火坑里推啊。

不过好在,周超群有一个好习惯,那就是他每次跟当事人见面聊天,都会录音。

有这份录音,就足以洗脱他上的嫌疑。

并不是刘明亮说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刘明亮这疯狗咬人的行为,合议并未采信,而且这个案件并非本次审案件,因此,没有详细追问。

审继续。

张伟乘胜追击,扩大优势。

逐渐把二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责任,归结到刘明亮上。

情况对他越来越不利。

“不是!我怎么就成主犯了呢?”

刘明亮坐不住了,连忙起辩驳:“是,我确实说了谎,但你们不能因为这小事,就对我全盘否定啊!”

“我只是个代驾,我就开开车,我没有跟被害人要钱吧?我也没有威胁他们说不给钱就报警吧?我也没有开车撞别人吧?”

“凭什么说我是主犯!”

刘明亮神情激动,大声的辩驳着。

至于周超群,全程低垂着观鼻,鼻观心,未发一言。

万一再被这傻吊给坑了怎么办?

对于这背刺辩护人的被告,不落井下石站到公诉人那边他两刀,周超群都觉得自己是个大善人了。

帮他辩护?

怕不是在想吃!

“二号被告人,请针对发言。”陈忠汉沉声提醒

辩论,是专业的活动。

这可不是市井吵架,不是说谁声音,谁语速快就能取胜的。

要不为啥被告都要请律师呢?

原则上来说,被告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行辩护。

但不是科班,没有系统学过法律,也没有经验,你怎么跟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或者原告律师较量?

三两句就能把你绕得找不着北!

辩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依据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清晰有效的表达自己的观,反驳对方的观

像刘明亮如此狡辩,看似说了很多,实则都是话。

没有。

只能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被陈忠汉打断发言后,刘明亮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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