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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为母鸣冤,请求帮助!(4/4)



姜白

他找罗大状办的第一个案,就是这几个罪名,后续又多次办过类似的案,自然不陌生。

很多人以为寻衅滋事罪只能发生在现实中。

其实不然,在网络上搞事情,也是可能犯这个罪名的。

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罪行了补充说明。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罚。

这些爆破手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网络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

但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罚金。

除此之外。

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说明,“引起他人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从重从严判

本案中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绝对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格判,没病。

“这个案的关键主要有这么几个。”

罗大状经验丰富,思路异常清晰,瞬间便分析了本案的关键:

“第一,固定证据,这对确定嫌疑人份以及后续起诉定罪都至关重要;”

“第二,证明被害人的死跟寻衅滋事者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据主犯从犯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四,这案看上去不像偶然事件,这些爆破手的背后多半有组织者,而在组织者的背后,多半有雇佣或者教唆他的人,这些人也得找来!”

听了罗大状的分析,姜白缓缓:“证据我已经让小宇去收集了,不过怎么能证明那个因果关系呢?”

“还记得之前那个追小偷致死案吗?”

罗大状推了推镜架,淡淡的说:“那个案里,我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时间序列、必然联系等几个角度,证明你跟小偷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同理。”

“我们一样可以从这几个角度着手,证明教师之死与那些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姜白睛一亮。

那个案他印象最刻。

毕竟那是他作为被告的一个案,而且还是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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