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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白

。
他找罗大状办的第一个案
,就是这几个罪名,后续又多次办过类似的案
,自然不陌生。
很多人以为寻衅滋事罪只能发生在现实中。
其实不然,在网络上搞事情,也是可能
犯这个罪名的。
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罪
行了补充说明。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罚。
这些爆破手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网络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制。
但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罚金。
除此之外。
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说明,“引起他人
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从重从严判
!
本案中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绝对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格判,没
病。
“这个案
的关键
主要有这么几个。”
罗大状经验丰富,思路异常清晰,瞬间便分析
了本案的关键:
“第一,固定证据,这对确定嫌疑人
份以及后续起诉定罪都至关重要;”
“第二,证明被害人的死跟寻衅滋事者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
据主犯从犯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四,这案
看上去不像偶然事件,这些爆破手的背后多半有组织者,而在组织者的背后,多半有雇佣或者教唆他的人,这些人也得找
来!”
听了罗大状的分析,姜白缓缓
:“证据我已经让小宇去收集了,不过怎么能证明那个因果关系呢?”
“还记得之前那个追小偷致死案吗?”
罗大状推了推
镜架,淡淡的说
:“那个案
里,我从因果关系的客观
、时间序列
、必然联系
等几个角度,证明你跟小偷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
同理。”
“我们一样可以从这几个角度着手,证明教师之死与那些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姜白
睛一亮。
那个案
他印象最
刻。
毕竟那是他作为被告的一个案
,而且还是人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