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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浅谈(7/7)

我国古代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在隶制时代,结婚必须经过官媒。在封建社会,官媒仍

然存在,但只能发生大变化。

西周之时,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叫媒氏。《周礼o地官o媒氏》:"媒氏掌万

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义上,皆书年月曰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者皆书之。""万民之判"是指万民的结婚,"判妻"是指离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结婚、立婚的登记事宜。结婚除在媒氏登记外,还必须经过私媒。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两面讨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

封建社会的官媒,不再理男女合理的登记事宜,而仅媒介合法的买卖婚姻、犯罪妇女和从夫受罚的妇女的嫁卖和押女犯。有的官媒婆除履行官府制定的职责之外,还私媒。

封建法律,凡嫁娶违律,媒人知情,也要惩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隐瞒男女残疾,违例索要"谢媒钱"。但贪图钱财、吃喝的媒人,总是设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3、写立婚书

在我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

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

婚约有法律效力。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离婚书或休书。悔婚违约,另许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分。调守约,是礼法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传统。

4、缴纳聘礼

《礼记o曲礼上》:"非受币,不不亲。""纳币"是结婚的主要程序,聘娶婚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o婚律》规定:"岁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自士到天,聘礼皆有定式。后世,官依品次,等次,聘礼也分等级。古代礼法规定聘礼分等级的目的在于区别贵贱、防止奢废,但客观效果则是肯定了娶妻非财不行。从明、清家训、家礼看,收受的聘礼远远超过官方定式。

(二)否定的结婚条件

我国古代法律中否定的结婚条件,是指违反法律成婚的五情况。

1、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相婚。如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实质是同宗不婚。凡同宗

亲属之间,均不得结婚。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不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远。同姓不婚有利于后代的繁衍,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质量的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姓不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礼记o郊特》所说的"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唐明律还禁止与同宗无服亲的妻妾结婚。明律对娶同宗之亲及五服亲之妻,一律同科,刑加重。明清律严禁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元代允许收嫂为婚。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妹不许为婚。

2、良贱不婚。良贱不同的男女不得为婚。在唐以前,不仅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及时士庶之间也是界限分明,很少结姻,结婚论门第,自古已然。《唐律疏议》:"人各有偶,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合。"唐以后法律也禁止良贱为婚。

3、与某份的人不得为婚。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僧不婚。

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如官吏不得与民妇女为婚。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如居丧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婚。

(三)悔婚、妄冒、定婚后犯盗罪,违反期约的法律责任

结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依礼合法的婚姻。如果悔婚、妄冒、定婚后犯盗罪,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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