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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征召令(1/5)

近了,周武慢慢放下心来。

当初钦差大臣前往辽东册封爵位时,辽东的移民总数尚且不足六千户。皇上特旨规定,关外移民屯只需要户数达四十以上便可以算作一个基本采邑领。即便条件相对放宽了,但当时整个辽东也仍然只有一百二十四个可算作基本采邑领的移民屯。因此,辽东地区因移民有功而被册封的有邑贵族之中,勉强能够被称为高级贵族的只有两个人。这两个人,其中一个是一等男爵,而另一个则是三等男爵。

那个象家中房子失了火一样慌慌张张骑着马朝自己而来的人,是那个一等男爵手下的一名管事。以前周武和那位一等男爵打过交道,曾经见过这名管事。

想起那个姓商名仁的一等男爵,周武忍不住撇了撇嘴。

一等男爵至少需要拥有五十个基本采邑领,那家伙之所以能够获得一等男爵爵位,靠得却是投机取巧的手段。

当初皇上颁布《移民奖励办法》后,靠这个办法获得爵位的地主并不多。按周武的理解,包括他自己在内,整个辽东加起来也只有五例。

周武是因为不受老爷子待见,结果被老爷子以分家的名义给赶出来的。

五个人当中,有一个身为嫡长子的家伙却比周武还要惨。俗话说“宁愿没了当官的爹,也不能少了讨饭的娘”。那家伙虽说是嫡长子,可惜亲娘死的早,他爹又早早地纳了填房。结果,他七岁时差点被人贩子拐走;九岁时曾经被人推到湖里;十二岁时又“误食”毒物……历经了七灾八难,好不容易活到十六岁,这时他爹却不知被后妈灌了什么汤,硬是打发他到辽东移民。他家是当地也是坐四望三的大地主,拥有良田千亩以上,可身为嫡长子的他被打发到辽东时,却仅仅只是拥有一个基本采邑领的恩骑尉。

第三个人是个小地主,与同村的大户结了怨,害怕被报复,因此忍痛卖光家产移民辽东。

第四个人是八岁大的孩子……或者说是个寡妇。总之,就是那户人家死了男主人,家中只剩下孤儿寡母。同族的堂叔堂伯、堂兄堂弟们合起伙来觊觎她家的财产。寡妇的娘家没有兄弟姐妹不说,唯一的舅舅不仅不维护她,反而不时前来打秋风。寡妇是个烈性女子,因此索性卖光了家产移民。据说同族有个堂叔还不死心跟着到了辽东。待那个八岁大的孩子被册封为有邑云骑尉之后,不知是那寡妇设的局还是那个同族堂叔自己不知死活,居然深夜里翻寡妇家的窗子,然后一声划破深夜宁静的尖叫导致同族堂叔被抓了个现行。

领主在采邑之中拥有充分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对于领地中发生的事情领主拥有一定的审判权: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规定,轻微的犯罪及一定类型的民事诉讼,甚至部分谋杀、抢劫和其他重罪的判决,等等。因为领主才八岁,因此由领主的母亲代其行使领主职责。

判决结果是:那个同族堂叔被终生流放。案件发生地已经是关外了。因此实际上也就是判决同族堂叔为终生奴隶。

在没有领主地情况下。被流放者在流放刑期内归屯长支配。在有领主地情况下。则属于领主所有。不过。寡妇却判决这个终生奴隶属于全屯共有——每户轮流拥有他一天地使用权。

每个移民屯中都有一位朝廷所指派地屯长担任保民官地角色。这个地位特殊地屯长有权否定领主地判决。将案件移交给上级领主或者官府审理。不过。“掘绝户坟、踹寡妇门”对汉人而言是最卑鄙无耻地行为。那位堂叔虽说不是踹寡妇门。但翻寡妇家窗子性质也差不了多少。因此该移民屯地屯长对于判决结果并无任何质疑——更何况。这个终生奴隶即将属于全屯共有。若是推翻该判决。不知要招多少人恨。屯长又没有吃撑着。自然不会去做那种既违背良心又会带来麻烦地事?

众所周知。私有财产一般会维护得较好。但公有地东西损坏地速度却很快。那位公共所有地奴隶每天轮换一个主人。因此主人们总会在使用期限内尽可能地少给或不给他吃饭。尽量多让他做事。那位同族堂叔以肉眼可见地速度迅速消瘦下去。然后在某一天套着铁搭耕地时。猝死在田间。

据说。皇上听闻了这件事后还专门下旨。禁止多个主人共同拥有一个奴隶。

第五个人从小就喜欢舞刀弄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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