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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一章 为难(3/4)

有节约多少,正是此故。

还有,坊场河渡,前前后后变来四百多万钱帛。

两相结合,算是不少了。

但宋朝很悲,这年太行山这一带地震带开始大规模的地震,东北到辽国幽州,西南到开封,包括河北许多地区都发生了规模不是涌沙,破城池坏庐舍,官员吏民一起不敢在城中居住,跑城,住草棚帐蓬。赵顼无奈地派滕甫吴充安抚河北,滕甫看到大家这样,不行哪,不能草木皆兵,真正快活的是盗贼,一家家的公开盗。于是宿在屋檐下说:“民持吾以生,屋摧民死。吾当同之。”在他带动下,百姓才渐渐城居住。

地震也罢了,还有大雨。自燕山以南开始,辽国永清、武清、安次、固安、新城、归义、容城一起漂之一空。不得不旨免税一年。

河北的更严重,北黄河也事了,黄河从恩州乌栏堤决堤,由于受地形拘束,河还不得,再决于冀州刺埽,然后往瀛州漫延,这才是真正的漂之一空。

光与王安石为此发生了冲突。

两人同为帝师。同样翰林学士,但理念不和,必然发生冲突。

先是登州阿云,这也是王从开始对司光充满了成见的一件事。

登州一个小女阿云,自小死了父亲,随母亲生活。其母也早逝了,阿云还有服丧期内,便被其叔叔嫁了一个韦姓男

当然,在农村很少有什么服丧期的说法,守个几天就不错了。那有什么二十七个月丁忧之说法?

然而这一条却很重要,若是上纲上线来说,它也是必须讨论的。照丁忧礼法,不得婚姻,不得宴娱,也就是有了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

可能其叔叔收了厚礼吧,但这个姓韦的男长相太丑陋了,这时候对男的长相要求不是很严格的,估计这个姓韦的丑得不能再丑,这才导致了一场悲剧发生。

阿云忍无可忍。一个夜晚,阿云趁韦姓男就寝于田舍时。带刀去杀他。因为她力气小,刀质量差。砍了几刀却不能将韦姓男杀死,只断其一指。

第二天韦姓男报案,登州知州许遵迅速查到阿云上,将阿云带上来,阿云供认不违。许遵问了事情经过,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理,然后上报朝廷。

审刑院与大理寺认为必须照谋杀亲夫罪判死刑,许遵又上奏,那么不如这样,就算是夫妻关系得到承认,宋律还有一个规订,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自首论,减二等罚。

但问题阿云算不算投案自首?许遵抓住她后,她才招供的,只能说没有用刑,主动招供了,是坦白从宽,而非是投案自首。那么再规矩办事,于两制商议,王安石与司光商议。王安石说谋与杀是二事,虽谋,未杀。司光说,谋杀,犹故杀,皆一事,不可分。

两人争了起来,司光没有争赢王安石,于是胡说八,居然将此案上升到了国家社稷生死存亡的层次上。赵顼听了忍无可忍,亲自裁判,赦阿云死罪,但判了n年有期徒刑。

准确说赵顼判罚是对的,就算是有意杀人,也不过一个杀人未遂,况且其婚姻非是父母包办,而等于是叔叔惨忍变相地卖给了韦姓男,又是在守孝期内。无论从那一个角度,也不当死。

但就是这个女,几年后大敕来,结婚生,都快忘掉了这段悲伤的往事,却又让司光翻将来,派人去登州勒拿,活活斩死。

何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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